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,按照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要求,近日,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,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,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。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,是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发展理念,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。
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,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长,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,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,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省、减量效果明显、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,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。自深圳清水河垃圾焚烧厂1988年点火运行以来,我国垃圾焚烧处理已有近30年的历史。北京高安屯、深圳老虎坑、广州李坑、苏州七子山、佛山南海等垃圾焚烧处理设施,坚持高标准建设运行,已经达到国际同类设施先进水平。同时,我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不断成熟,设施运行日趋稳定,产业链条、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已形成,成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。针对当前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、重要性和复杂性,《意见》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提前谋划,科学评估,规划先行,加快建设,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。
《意见》提出,要加强焚烧设施规划选址管理。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,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。优先安排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用地计划指标,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单列,并合理安排必要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,确保设施同步或超前落地建设。设施选址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。同时,加强区域统筹,实现设施共享。
《意见》要求,建设高标准清洁焚烧项目。遵循安全、可靠、经济、环保原则,选择安全适用技术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,严控工程建设质量。分析项目投资与运行费用,合理确定补贴费用。充分考虑飞灰处置出路,加强飞灰污染防治。积极推进产业园区建设,统筹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、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,优化配置焚烧、填埋、生物处理等不同处理工艺,实现在园区内有效治理。此外,对现有垃圾焚烧厂也提出了开展专项整治的要求,确保达标排放。
《意见》要求各地要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。要在项目属地入社区、入村广泛开展调研,认真倾听群众意见,系统分析各方诉求。对疑虑和误解,应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,并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,积极研究解决措施。要通过广泛宣传、解疑释惑,争取群众对项目建设的信任和理解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,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,做好项目统筹安排,形成合力,与项目属地政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。
《意见》提出,要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,实现共享发展。要实施精细化管理,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控制二次污染。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,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,因地制宜配套绿化、体育和休闲设施,实施优惠供水、供热、供电服务,安排群众就近就业。变短期补偿为长期可持续发展,变“邻避效应”为“邻利效益”,实现共享发展。
《意见》强调,要全面加强监管,接受公众监督。加快信用体系建设,鼓励和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行。对于中标价格明显低于预期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,加大监管频次。焚烧厂运行主体要向社会定期公布运行基本情况,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,社会单位和公众可依法依规参与焚烧厂规划建设运行监督。通过驻场监管、公众监督、经济杠杆等手段进行监管,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全过程监管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,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问题,凝聚共识,营造良好舆论氛围。(选自住建部网站)